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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版租房合同明確拒絕羣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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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2014版)》(以下簡稱《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同時停止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2011版)》。

上海新版租房合同明確拒絕羣租

與2011版相比,2014版《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明確寫入上海最近出臺的多項房屋租賃新規,進一步完善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分別應該承擔的責任。

寫入“每間房不超過2人”等多項新規

不得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這些明確防治羣租的條款,被寫入最新版的租房合同之中。

 住宅區拒設單位集體宿舍

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開始實施。隨後,上海市綜治辦、市高法院、市房管局等十部門又聯合制訂《關於加強本市住宅小區出租房屋綜合管理的實施意見》,出臺一系列“組合拳”,對“羣租”現象加以嚴管。

新版《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在“使用說明”中專門增加了一條,明確要求:“居住房屋租賃,不得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本市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割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牀位出租;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

在正式條款中,新版合同示範文字也增加了不少關於承租人責任的內容。

在第一條“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中,增設了“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該房屋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或臨時管理規約”、“甲方向乙方承諾,未對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進行分割搭建”的條款。

在第五條“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中,增設了“甲方應確保該房屋交付時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乙方應對該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的條款。同時明確:“租賃期間,甲方可以授權第三方機構察看房屋安全情況。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定,致使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被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第三方機構可以代爲整改,並可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房屋使用安全,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在第十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中,增設了“乙方擅自將該房屋用作單位集體宿舍,或者增加居住使用人,違反本市以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割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牀位出租,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等規定的”的條款,違反該條款,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新版合同條款規定,本市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牀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合同的租賃關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者代理的,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該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填寫本合同附件中“經紀服務情況”的內容,並簽字、蓋章;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凡透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應當由該經紀機構代爲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