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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的相關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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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購銷合同的相關點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爲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透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臺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透過46個條文規定了買賣合同法則,但這些條文仍難以涵蓋買賣合同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爲了指導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好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3月決定製定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經多次調研、論證,並廣泛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意見,特別是多次徵求了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爲了使該司法解釋符合市場交易實際和審判實踐的要求,更好地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還透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起了廣泛關注。該司法解釋先後起草十二稿,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透過。

三、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買賣合同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堅持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制裁失信行爲。在買賣合同交易實務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有不公平條款或有違誠信之內容,既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交易秩序。《買賣合同解釋》始終堅持對雙方當事人平等保護,注重規制和制裁違背誠信行爲,以實現雙方權益平衡,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具體而言,第一,在動產一物數賣情形中,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買賣合同解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否定了出賣人的自主選擇權。第二,在路貨買賣中,出賣人在締約時已經知道風險事實卻故意隱瞞風險事實的,《買賣合同解釋》規定風險由出賣人負擔。第三,對標的物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約定過短,導致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情形,《買賣合同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爲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以此彰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買受人利益的保護。第四,對標的物異議期間經過後的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翻悔的,《買賣合同解

釋》明確規定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不得以期間經過爲由翻悔,意在體現和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第五,對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減免特約的效力認定問題,《買賣合同解釋》認爲,雖然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透過特約減免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在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告知買受人時,屬於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爲,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對於這種特約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六,對當事人特約違反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的效力認定等問題,鑑於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的目的在於保護買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體現分期付款買賣的制度功能。如果當事人的特約違反上述規定,損害了買受人的期限利益,《買賣合同解釋》規定不應承認該約定的效力。

(三)堅持法律解釋方法和原則,確認電子資訊產品的支付方式。無實物載體的電子資訊產品具有顯著區別於傳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徵,例如不以實物承載爲必要、使用後無損耗、其本身易於複製並可迅速傳播等等。因此,對於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資訊產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問題而言,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爲原型,但資訊產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更多的是以電子化的方式傳送,以在線接收或者網絡下載的方式實現交付,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這與傳統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佔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有較大差異。《買賣合同解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資訊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爲交付。換言之,《買賣合同解釋》根據電子資訊產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資訊產品。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買賣合同解釋》爲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在一般動產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爲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作爲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爲準。

(四)堅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則,確定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隨着經濟貿易日益活躍,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風險負擔問題發生糾紛的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出來的法律適用問題,《買賣合同解釋》透過四個條文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其一,明確了送交買賣中“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情況下承運人的身份。承運人是指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這種情況下的承運人不是出賣人或買受人的履行輔助人,這就有別於賣方送貨上門的赴償之債和買方自提的往取之債。其二,補充了特定地點貨交承運人的風險負擔規則。合同約定在買受人指定地點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的,出賣人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其三,對路貨買賣中出賣人隱瞞風險發生事實的風險負擔作出補充規定。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買受人不承擔合同成立之前的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其四,對大宗貨物買賣中出賣人批量託運貨物以履行數份合同或託運超量貨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進行了明確,如果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作爲標的物的種類物特定於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

(五)堅持法律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是買賣合同違約責任認定中的疑難問題。《買賣合同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民法原理以及審判實踐經驗,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和規定。具體而言,買賣合同

違約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通常運用四個規則,即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可預見規則、第119條規定的減損規則、混合過錯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買賣合同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關於“混合過錯規則”和第31條關於“損益相抵規則”的`規定,填補了合同法在相關規則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和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9年發佈《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可得利益損失認定提出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即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爲了保障可得利益損失認定規則的實務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據《買賣合同解釋》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結合上述指導意見的規定予以正確適用。

此外,《買賣合同解釋》還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特種買賣等問題做了規定。

合同法頒行之後,爲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已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司法解釋,《買賣合同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場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確保國家法律的準確統一實施,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問題和建議

針對本公司在買賣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質的供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改進意見和建議:

(一)儘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避免發生糾紛時對方不承認買賣合同關係的存在。儘管《買賣合同解釋》的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相關證據對合同關係進行認定。是否予以認定,主動權在法官手裏。

我公司在鐵路建設鋼材供貨過程中,曾經因爲沒有跟實際收貨方簽訂書面合同,在解決糾紛時發生過對我方不利的情況。比如鐵路建設中,某標段的中標人爲中鐵一局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組成的聯合投標體,我公司負責供應鋼材,供貨合同是我公司與中鐵一局簽訂的,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人是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單位和付款單位都是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後來雙方(我公司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因爲貨款未付發生糾紛,在法院立案時,法官要求出示書面供貨合同,由於書面合同當事方爲中鐵一局,法官認爲不能單獨將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作爲被告,不予立案。後來,經過修改起訴書,將中鐵一局和中鐵三局某工程公司列爲共同被告後,法官才勉強予以立案。在訴訟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難和麻煩。

我們的建議是:當存在書面合同當事方和合同實際履行方不一致的時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後,應當儘量爭取與合同實際履行方簽訂書面供貨合同,以防止發生糾紛時法院對合同關係不予認定的情況發生,避免因不支付貨款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二)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供貨合同的質量、數量、價款、包裝要求、時間和交貨地點等要求全面履行義務。一是堅決避免一物多賣的情況發生;二是嚴格遵守法定或者約定的檢驗日期和質量保證期的要求;三是包裝符合技術規格要求;四是及時供貨,避免發生違約情況。比如,在鐵路鋼材供貨中,經常發生價格走高時供貨過量、價格走低時供貨不足甚至不供貨的情況,這種情況嚴重違背了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成爲對方要求賠償損失的

主要理由,也曾經發生對方當事人透過銀行劃扣我方履約保函款項的事件,導致我公司處於非常被動的狀態。結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爲必然危及公司利益,應當重點加以防範。

(三)堅持公平分擔風險原則,將公司業務風險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有利潤就有風險。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隨時出於風險之中,應當切實加以防範。作爲物流企業,應當制定嚴格的供貨合同標的物的風險防範措施,對貨物的生產、裝卸、運輸、入庫出庫、安裝調試、保管等過程中的風險,除了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公司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風險防範制度和具體措施。既要合理承擔風險,也要嚴格控制風險。

(四)堅持損益相抵原則,避免公司利益損失。在提供物流服務的過程中,要尊重對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時也要防止對方作出損害我方利益的行爲。要勇於承擔因爲我方過錯給對方產生的損失,也要敢於主張因爲對方違約或者違法給我方造成的利益損失。具體途徑包括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和訴訟等合理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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