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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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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買賣合同通用15篇

關於買賣合同1

出賣方:_____

身份證:_____

電話:_____

買受方:_____

身份證:_____

電話:_____

(注:出賣方的房產證上註明的產權人必須都寫上,通常是夫妻)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幢;位於第十層,房號爲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房權證_____字第_____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國用(20 )字第_____號。(或不動產證編號爲_____)

第二條室內設施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金額包含房屋、室內裝修以及部分傢俱家電,裝修明細爲:地磚、牆磚、牆漆、牆紙、吊頂、實木地板、客廳背景牆、燈具及開關面板、窗簾、壁櫥、不鏽鋼水槽、鋁合金陽臺、沐浴房、洗臉檯、五金掛件、套裝門……(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傢俱明細爲:廚櫃、餐桌及六把餐椅、組合沙發一套、二門書櫥、書桌、四門衣櫃……(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第三條關於學區房名額的約定

因買受方購置此房屋的核心用途爲讓孩子落戶上學,爲實現合同目的,出賣方應保證_________ 中學(_________市_________ 路_________號校區)相應的學區指標可以正常使用。

(注:標明地址是爲防止有的學校有多個校區)

第四條價格

該房屋售價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不含稅費)。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期限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萬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出賣方應於買受方交付_________%房款後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以便於辦理貸款及入學登記等手續,並於全款繳納後一週內交付房屋。

第六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銀行現行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下述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3%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_________日,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下列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買受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出賣方據實賠償。

第八條關於學區房名額的約定

如因學區資格問題導致買受方小孩無法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報名入學,買受方有權解除合同,追回房款,並按下列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出賣方按買受方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二次過戶的所有稅、費均由出賣方承擔。

第八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房屋辦理交付手續後一個月內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完成的,買受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無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及其他債務糾紛。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費用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除個人所得稅外,出賣方不承擔因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出賣方應在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前辦好管道煤氣開戶,保證買受方接受房屋時能夠正常使用管道煤氣。

2、出賣方在交付房屋時應當保證該房屋中現有家電能夠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出賣方、買受方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賣方、買受方雙方同意透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出賣方、買受方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3頁,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名):_________

買受方(簽名):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2

簽字日期:

賣方 中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買方 ×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 (1)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 數量│ (3) 單價│ (4) 總值│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有權在__%以內多裝或少裝 │

└────────────────┴─────────────────┘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透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爲裝船後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鑑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透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採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爲憑。

賣方 買方

中國 公司 ×國 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

(×××律師)

(簽字)

簽約地點:

關於買賣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和數量

l、品種: 。

2、數量: 。 (必須明確規定標的物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等級、質量和檢疫方法

l、等級和質量: 。 (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檢疫辦法: 。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勵辦法

1、價格: 。

2、貨款結算方式: 。

3、獎勵辦法: 。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地點: , ,方式: 。

第五條 買方的違約責任

l、買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履行期內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2、買方如需提前交貨,並取得賣方同意變更合同的,買方應給賣方提前交貨貨款總值的 %的補償,買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

關於買賣合同4

甲方(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柴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願將其名下梅庭雅苑 41號柴房(實測建築面積 12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柴房僅作爲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爲人民幣九車庫買賣的合同範本千元整( 9000 元)。

三、 因該柴房甲方與開發商所籤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後因本柴房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柴房產權及使用權。

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並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5

轉讓方(甲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受讓方(乙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成都市區網吧(以下簡稱網吧)的股份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的該網吧全部股份共計¥____萬元出資額,以¥____(大寫:____人民幣元整)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股份。

2、甲乙雙方同意分次付清全款,在本合同訂立當天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即首付款¥____(大寫:____人民幣元整)並承諾在日內支付甲方尾款¥____(大寫:____人民幣元整)。

二、雙方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其持有的是該網吧的全部股份,甲方擁有完全的處置權。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相關過戶手續。

三、轉讓網吧股份後網吧發生的一切財務、經營及其他與網吧有關的問題、事件均由乙方全權負責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和連帶責任。甲方承諾“轉讓網吧股份後,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網吧物品、參與網吧經營,干涉網吧事務”。乙方承諾“甲方不對轉讓後的網吧,發生的任何問題、事件、債務負任何責任和連帶責任,所有一切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擔。”

四、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網吧相關的過戶手續。

五、如所轉讓的網吧股份中包含有附屬設施設備,具體設施設備清單補充於第七條備註中。網吧及附屬設施設備交收以前所產生的稅費、水費、電費、氣費、資訊費、員工薪水及房屋租賃費等一切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並予以結清,與乙方無關。甲方所僱傭的職員,除乙方同意留用的以外,其餘均由甲方負責遣散。如所轉讓的網吧股份中不包含有附屬設施設備,此第五條無效。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七、備註: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6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爲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後,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並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覆。

在這裏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覆是對進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覆,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後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覆,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後,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覆,源於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爲據,批覆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覆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覆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檢視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爲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爲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鑑於,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後,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爲今後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並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採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衝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爲這種重複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爲《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規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爲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爲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爲,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爲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爲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於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個人認爲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爲該批覆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後,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爲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爲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爲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爲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爲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援。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援。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爲: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爲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爲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爲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爲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後,因爲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麼是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爲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爲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爲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並不能儘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麼程度纔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爲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後的違約金應當大於或等於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於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爲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於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於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於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連結】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關於買賣合同7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豐鍋爐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

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合同標的

1、乙方向甲方供應鍋爐及相關配件,合同價款人民幣

大寫: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負責對所供應鍋爐進行安裝、調試。

3、乙方爲甲方提供正式發票。

4、付款時甲方扣總價款5%的保脩金,保修期滿後做一次回訪,如無質量問題,按合同要求將保脩金退回乙方(保脩金不計息)。

二、鍋爐及相關配件供貨安裝期限、交貨地點和運輸

1、乙方應甲方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並安裝完畢(供貨單以甲方簽字確認爲準)。如逾期供貨或逾期完工,乙方除應承擔違約金外,另外還得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損失金額以甲方覈定爲準。

以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由甲方直接從乙方貨款中扣除。

2、交貨地點:臨澤縣平川鎮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調度自動化中心施工現場。

3、運 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及裝卸,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證產品性能、質量和完好性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甲方驗收之前發生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三、鍋爐及配件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

1.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質量均符合國家及相關

行業質量標準,達到產品各項性能指標。乙方應保證貨物完整無損,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原裝原廠的,是用先進工藝和優質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以及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1.2、乙方保證其銷售的產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現實或潛在的危險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須隨材料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質量保 證書、產品說明書等資料。

2、包裝標準

由乙方按照產品出廠包裝標準包裝,能滿足長途運輸、足以保障產品安全及多次裝卸之需要。包裝物不計價、不回收。每件包裝應附有產品的標籤、質量保證書原件。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3、驗收方法

3.1、乙方供應的鍋爐及相關配件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後,應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驗收,甲方檢驗時若發現數量、外觀有缺損或規格型號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約定,應在收到貨物後三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在接到異議三日內補足或更換,由此造成延期交貨或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有關延期交貨應承擔責任的規定處理。

3.2、甲方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簽字蓋章,並不表明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單價”、金額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確認,僅是對數量、外觀的確認。乙方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作爲向甲方結算貨款和確認產品合格的依據,也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金額作爲向甲方主張其它權利的依據。

3.3、在施工、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問題,乙方應負責及時更換,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能因此影響交付與使用時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 壹萬元整 (¥:10000元)的訂金,鍋爐出廠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15000元),鍋爐安裝調試完畢交付使用後支付人民幣大寫: 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幣:55750元),一個採暖週期後如無質量問題,支付剩餘5%的保脩金,計人民幣大寫: 肆仟貳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責任

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保修期限爲鍋爐安裝調試正常之日起一個供暖週期,在保修期內,如鍋爐及配件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更換配件及運費、人工費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乙方負責終身維修,維修時乙方只收材料費,不得收取差旅費及人工費。

七、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約定要求適當履行義務的行爲均視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

2、如乙方提供鍋爐及配件的時間、規格、型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影響甲方使用,視爲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本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總價款5‰的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如甲方無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每延誤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應付貨款5‰的遲延違約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 相關部門仲裁。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

1、《供需方訂貨合同》

2、《配件報價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8

原告: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系***的經營者。

被告一:**,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二:**,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兩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元(*萬零*仟**元整),兩被告對該欠款負連帶責任。

2、請依法判決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欠款利息,直至兩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開始在**經營**貿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鎮做裝修生意的兩夫妻,他們兩人20xx年開始在**購買商品房定居。兩人多年來經常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共欠下貨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寫下《欠條》對上述欠款加以確認。

兩被告是夫妻關係,兩人以家庭經營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其二人應共同爲欠款的義務主體。而且,兩被告沒有其他職業,他們的經營收入全部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兩被告應該對所欠的貨款負有連帶責任。

現原告已多次催促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9

訂立合同雙方: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於:小區

(街)區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爲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並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於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於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10%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後30天內將戶口遷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10

合同編號:HBSY-QCGYC-20xx-MM-

買 賣 合 同

(機電設備類)

合同名稱:購買工作站採購合同

(物探研究院11451200)

買方: 華北石油管理局器材供應處 賣方:華北石油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銀行:工行華油支行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華北石油分行

賬號:0408004009221006977 賬號:13001699808050509494

聯繫電話: 0317-2722874 聯繫電話: 0317-2700470

訂立地點: 河北省任丘市(縣)

訂立日期: 20xx年 月 日

買方(甲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任丘市會戰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何桂鑫 聯繫人: 黃衛兵

賣方(乙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滄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蔣 輝 聯繫人: 孫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

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標的物(詳細描述)

1.1 品名: 工作站

1.2 規格型號: T7500 至強x5675 3.06GHz

1.3 產地: 北京

1.4 製造商: “DELL”品牌

2 數量

2.1 數量: 5臺

2.2 供貨內容:(見合同附表) 。

3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 GB/T9813-20xx

3.2 技術及設計製造標準:(詳見GB/T9813-20xx)。

4 價款和支付

4.1 合同價款:

小寫: ¥865215.00元

大寫: 捌拾陸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整

4.2合同價款包含: 17%增值稅、運費等分項價款

4.3 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貨到經指導安裝、調試和執行驗收合格並買方出具

驗收報告後,按買方財務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金額的100%的貨款。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賣方送貨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20xx年12月31日前到貨

5.3 交付地點: 華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點。

5.4 賣方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 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6 包裝

6.1 包裝標準: 產品包裝符合《產品包裝標識標註規定》及相關規定。

6.2 包裝物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產品包裝符合《產品包裝標識標註規定》

6.3 包裝費用由賣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後果的,由賣方承擔相應責任。

7 運輸

7.1 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發貨地點:任丘到達地點:華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點

收貨人: 王慶斌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運費及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標的額中

7.3 賣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7.4 賣方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後,買方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8 驗收與安裝調試

8.1 驗收

8.1.1買方應在貨到後 15 日內,確定驗收日期,並提前 8 日通知賣方,賣方應委派人員參加驗收。如果賣方接到買方通知後未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參加驗收,視爲已同意買方單方進行驗收並接受驗收結果。如果買方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爲已完成驗收。

8.1.2驗收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如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按照合

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驗收結果應經雙方簽字確認。

8.1.3 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賣方應負責 對設備進行相應的調整、維修或更換,以滿足合同約定要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由賣方承擔。同時,因賣方其它過失給買方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8.2 安裝調試

8.2.1賣方應在驗收後 // 日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買方在安裝與調試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2.2安裝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標準,並且單機試車成功,雙方代表可在 日內現場簽署安裝竣工書。但不免除賣方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和質量保證期內所應承擔的責任。

8.2.3 設備整機經聯運測試完全符合約定的技術指標, 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即完成了對全部設備的最後驗收。

8.3 在安裝調試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買方設備、材料損壞,賣方應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賠償買方的損失。

8.4 雙方對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因設備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出現異議,應提交 河北省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離合同履行地最近的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鑑定,以該檢定意見爲準。

9 質量保證

9.1質量保證期限自完成8.2.3約定事項之日起 12 個月。

9.2質量保證期內,由於賣方責任導致設備停用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停用時間相應順延。

9.3 賣方同意將貨款總額的 // 即:人民幣 // 元(大寫) 作爲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賣方不能按買方的要求無償返修或返修後質量仍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將不再返還。

9.4買方派員或委託第三方監造設備,並不替代或解除賣方對產品質量的責任。 10 保密

雙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術服務及培訓

12 合同變更和解除

12.1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12.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2.2.2 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後 5 日內仍未交貨;

12.2.3 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賣方未按買方要求採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2.2.4 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12.3 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3 違約責任

13.1 賣方未按期交付貨物,每逾期一天,應向買方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1%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13.2 買方因自己原因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對方支付未付貨款金額//的違約金。

13.3 如發生12.2.3情形, 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 10% 違約金,如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還應承擔賠償全部損失責任。

13.4 賣方保證對所交付貨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權利,否則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3.5 賣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應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

關於買賣合同1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 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支弄 號 號廠房 層,廠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並配套場地 平方米,按房產證爲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廠房區域東側在 米內、南側到 米內、西側到 米內、北側到 米內。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 元(大寫)。

2、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1) 年月日前甲方把廠房透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後支付人民幣 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爲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3、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爲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後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註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祕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噪音、高用電量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爲交付後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2、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所繫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關於買賣合同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建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購建材基本情況

單位: 元/

建材名稱

產地

品牌

規格型號

材質

批次

數量

價格

總價

備註

合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寫):¥ 元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交貨:交貨方式爲(賣方送貨/買方取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四條 驗收:對於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

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異議期爲賣方交貨後 日內,異議經覈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定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貨到驗收後一次性支付餘款;

(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賣方違約責任:

1、 建材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

量標準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延遲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延遲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延遲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

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賣方應

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條 本合同未定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買方(章): 賣方(章):

住所: 住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關於買賣合同13

單位名稱: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購買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

第三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出賣人代運交付的產品 規格、型號、數量及完好程度,由買賣人在收貨時按發貨明細表驗收。若有異議,應於收穫當日電話通知出賣人,並在發貨通知單上填寫清楚。

第四條 隨即的必備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到現場,依照產品隨機明細表現場點數驗收。

第五條 標的物所的權自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時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六條 交貨地點: ,交貨期限:第七條 運輸方式: ,運費負擔:

第八條 出賣人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自買方收到產品第二日起,產品質量保修期六個月或 (易損件、電器件

除外):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出賣人負責修復。因買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對產品實行終身服務(併合理收費)。

第九條 (1)出賣人應提供砼基礎的圖紙(圖紙必須有出賣方專業技術人員簽字),買受方應嚴格按出賣方提供的圖紙和專業

技術要求,製作砼基礎,並承擔相關費用。

(2)出賣人負責卸車費用,買受人應負責協助卸車。

第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合同簽訂首付貨款總金額 即:貨到指定地點後,付款總金額 ,即:

付款卸貨:安裝調試完畢經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三日內付款至總金額的即: 餘下總貨款即:

作爲質量保證金,六個月內付清。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逾期付款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逾期交貨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

第十三條 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出賣人所在地爲訴訟管轄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備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關於買賣合同1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把位於怡景花園的10棟15號車庫賣給乙方,現就有關事項協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況

1、甲方出售的車庫屬本人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購買的物業,未到縣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車庫內的水、電已單獨立戶,並裝有獨立的水電錶。

2、乙方同意購買甲方現有車庫及其物業現狀,並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規定。

二、房屋價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車庫的價格爲人民幣 萬仟佰拾元整,籤本合同時,乙方付給甲方定金 元,餘款於日之內交房時付清。

2、甲方交房時,應把從開發商手中購買房屋的原始發票,合同文字及車庫鑰匙及水電開戶憑據一併交給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後,應及時清理原來的各種費用,結清之前該房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及其相關的各種費用。

4、甲方售房時,應爲乙方辦理除房產證、土地證等外的相關過戶手續,若以後乙方要辦房產證、土地證,甲方要積極配合。

三、違約責任

1、甲方應確保上述房屋屬本人私產,無產權債務糾紛。自本合同簽字之日前,該房屋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簽定之後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2、本合同簽定後,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約,應及時通知乙方,並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3、甲方售房後若悔約要收回房屋或因產權債權糾紛造成乙方無法擁有或使用該房屋,除了雙倍返還本金給乙方外,甲方還要自收乙方購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時止,按

1.5分月息複利計算付給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執份。

五、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電話:

甲方配偶簽字: 電話:

乙方簽字:電話:

乙方配偶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15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包括哪些?是僅限於實物還是包括未來之物和權利?對此,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則沒有明確規定。實體物作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各國立法上的規定是一致的。但對於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權利的問題,國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國內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在不同認識。

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

將來物,是相對於現在物而言的,在德國民法中,它被稱爲“將來財產”。它是指“現時不存在,將來才能存在的物,有時也指事實上已存在,不過訂約時還不屬於當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立法明確規定買賣標的物的,當以日本和俄羅斯爲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條就規定:“以他人權利爲買賣標的時,出賣人負有取得該權利並轉移於買受人的義務。”日本的學者和判例也都認爲,以他人權利爲標的之買賣有效。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55條則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可對賣方現有的商品簽訂,也可以對賣方將來製造或將來取得的商品簽訂。”就英美法國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認將來物可以成爲買賣標的物。如1979年頒佈的英國貨物買賣法中就將“貨物”的定義擴展到正在製造中和賣方在買賣合同訂立後將佔有的物之上。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05條也將貨物分爲現貨和期貨兩種,規定:“不是現實存在並已特定化的貨物稱爲期貨。對期貨或期貨中任何權益作出的現售,效力上相當於銷售合同”。不僅如此,

將來物爲買賣標的的觀點已爲有關的國際公約所接受。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爲銷售合同。”

在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包括將來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實質是買賣雙方進行所有權交換的合同;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有權處分。據此,從理論上,法律並不承認正在製造中和合同訂立後將有的物能夠成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但是,在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實踐中,存在着大量以將來之物爲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農副產品預購合同,都是以合同訂立時並不存在、需要過一段時間纔會生產出來的農副產品爲標的物的;許多工業製品定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再組織進行生產加工的;許多技術開發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訂立後才進行研製開發的。對於這些合同,不論是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還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因此,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國實際上是承認未來之物可以成爲買賣合同標的物的。

基於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出賣人在訂立時並不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合同,不能以標的物不合法爲由否認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確認並保護。如關於“期貨”買賣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其他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就要予以確認、保護。否則,就違反了市場經濟執行規律,制約着市場經濟的發展。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包括權利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應當包括權利,歷來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爲,作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種類物特徵,並允許進入民事流轉的有體物;其他類型的財產流轉(如有價證券、智力創作成果、請求權和使用權的轉讓等),則歸入其他合同類型研究。另一種觀點認爲,買賣的標的包括物和權利兩種,物指有體物,物附着所有權,物的買賣即是所有權買賣;權利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其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不含人身權和繼承權。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國立法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大體上有兩種觀點。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認爲,買賣合同是關於有體物移轉財產所有權的活動,權利不能成爲一般買賣合同的標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調整。大陸法系國家,大都承認權利作爲買賣合同標的物。如德國民法典第433條規定:“因契約買賣,物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權利的出賣人負有使買受人取得權利的義務。”法國民法典第1598條在對有體物買賣標的物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後,在第1607條也對無形財產的買賣作了明確的規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編第54條規定:“本節(指批發買賣合同一節)規定的原則適用於財產權利買賣。但如果該權利的內容和性質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則完全拋棄了將有體物買賣與其他財產權利分別定義的繁瑣做法,將買賣標的統一於“財產權”這一概念裏。

我國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規定,其所規定的買賣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調整以有體物爲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不調整以權

利爲標的的買賣合同活動。而有關權利的轉讓、買賣分別由特別法予以調整和規範,如專利法調整有關專利轉讓合同、證券法調整股票和債券的買賣活動、商標法調整商標的轉讓活動、技術轉讓合同則在合同法中列出專章作出專門的規定。這就形成了將實物買賣與權利買賣區分開來的,實物買賣由合同法調整,權利買賣則由其他特別法來調整的立法格局。對於沒有特別法或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則參照適用買賣合同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權利爲標的的轉讓、買賣合同,應當首先適用有關專門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和處理原則時,才參照適用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