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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風險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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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讓大家更加了解融資租賃合同,下面爲大家帶來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風險與義務,希望能幫到你們!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風險與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風險與義務

1.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1)售後回租交易按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定性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透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爲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

(2)無租賃物的經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爲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有效)。

2.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1)租賃物風險承擔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約定優先)。

(2)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權利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①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②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

(3)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4)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5)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性質認定

①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物權)

②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物權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人不享有相應物權:

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爲租賃物的;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爲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解除

(1)出租人法定解除權

出租人可以單方請求法院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情形:

①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③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④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法定解除權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