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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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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爲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某些建設工程合同須採取批准形式,如《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訂立”。

2、建設工程合同爲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爲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爲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3、建設工程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相關法律知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爲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爲發包方(也稱爲委託方)。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爲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爲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與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即可簽訂,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無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託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爲委託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爲承包方。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爲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設計成果。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第二個環節,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工程設計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要機關批准,持有《設計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才能訂立;小型單項工程必須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檔案方能訂立。如果單獨委託施工圖設計任務,應當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方能訂立。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爲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

二、家庭裝修合同的性質

實踐中常遇到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定性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在法律規定 的有名合同內,屬於無名合同,但還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爲屬於承攬合同,還有一種認爲屬於建設工程合同。那麼究竟應如何定性呢?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但我們可以從以下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歸納出法律的定性。

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最高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也規定: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 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 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 圍內優先受償。”

因此,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是講裝修合同歸入了建設工程合同範疇。

2、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00號令)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該條就是依據裝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設工程要求有資質,會導致太多的合同無效,該條規定了“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其它則不作要求。

從該辦法來看是將部分裝修活動納入了建設工程調整範疇。

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裝修工程是,有的裝飾、裝修合同並非發包人委託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轉租人委託人的;有的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標的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樣的問題函商建設 部,建設部的答覆正是這樣兩條除外,即裝飾、裝修合同,其工程項目所有權不明確的或家庭裝飾、裝修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因此這二類裝飾、裝修合同也 不適用該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