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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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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公司管理要求,加強和規範合同管理,不斷優化用戶結構,推進發展,特制訂混凝土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混凝土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混凝土銷售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爲確保混凝土銷售行爲的規範性,有效控制資金風險,加強應收款管理,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公司預拌混凝土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 管理職責

1、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的管理權限和授權,負責合同簽訂事宜(包括對方資信、價格、質量、供貨期、付款條件、優惠政策)的審覈、指導以及合同簽訂的審批,監督合同的履行與應收款的收繳等工作。

2、銷售部經理:負責銷售合同的評審及履行監督,隨時瞭解貨款回籠情況,制定和落實資金回收計劃,督促和協助銷售員應收款催收工作。

3、銷售員:積極對市場進行走訪、分析,負責銷售及銷售合同的草簽、報批以及對帳、收款工作。

4、銷售內勤:建立健全客戶臺帳;配合財務對已供、在供、未供合同進行分類管理;定期檢查對帳單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及時配合銷售員做好應收賬款回籠工作。

5、財務部:建立建全客戶臺帳,做好已供、在供、未供合同的分類管理及日常執行監督管理。

6、攪拌車駕駛員:負責混凝土的運送及《發貨單》的傳送。

7、法律顧問:負責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審查,指導、監督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負責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章 合同訂立

第四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混凝土,均應簽訂公司統一版本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一式四份)。原則上必須先有銷售合同,再安排生產或供貨,小方量(2000方以內)現金業務,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可以在收款後根據生產任務通知單安排生產或供貨,但需在供貨事實發生後1天內補籤合同。

第五條 銷售員根據公司的銷售管理規定(含價格、技術要求、付款方式等)與客戶達成混凝土買賣意向,經協商一致後,訂立合同,並附送《生產任務通知單》,便於合同履行時買受方提前通知我方。

第六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買受方經營資格是否具備、營業執照是否合法、資信狀況是否良好、經營場所是否穩定等情況,無經營資格和信譽、未經企業年檢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合同。如購買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等。

第七條 對於較大項目資訊,銷售人員應及時反饋給銷售部經理及公司總經理,以便公司能及時進行配合跟進,結合公司的優劣勢,根據公司的銷售計劃及銷售基準價,有計劃有目的地接洽業務。公司總經理有是否訂立合同的最終決定權。

第八條 簽訂合同時根據合同簽訂的各項規定清楚明瞭的填寫合同,經買受方蓋章後,按合同審批要求送銷售部經理、公司總經理確認,報法律顧問審覈,經確認審覈後加蓋公司公章。蓋章後,合同原件交公司財務部、銷售內勤各1份留存,另2份送買受方。

第九條 訂立合同時,必須附上經買受方書面蓋章確認的收料約定,約定有效收料人。

第十條 與公司(單位)合作,買受方蓋章應爲公司公章或項目部印章。如以包工頭等個人行爲代表買受方公司簽訂合同的,原則上不允許簽訂,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合同須經三方(施工方、業主、供貨方)簽字,並附上業主、施工項目經理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欄目,原則上爲每月25日結上月所供貨款的100%(小

方量業務必須先付款後供貨)。嚴禁使用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款、按圖紙決算、回彈測試合格後付款、按甲方支付比例付款”及其他影響貨款回籠的用詞。

第十三條 分標段施工的項目嚴禁多個標段工地放同一合同中一起簽訂。

第三章 貨款規定

第一節 貨款結算

第十四條 2000方以內的小方量現金業務必須先付款後供貨,主體砼供完後多退少補,且應在一個月內結清。

第十五條 月結項目以自然月爲結算週期,每月5日前由銷售內勤製作上月的對帳單,經會計覈對確認後,銷售員於每月10日前與客戶辦理完確認手續,確認後的回單交銷售內勤。

第十六條 對帳單的確認需要對方簽字及蓋章。簽字確認必須由約定的有效收料人簽字,若對帳單確認簽名與有效收料人簽名不一致,銷售內勤應拒收。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所供貨款100%的回籠,結款額最低不得低於上月供貨款的80%,餘款原則上要求在主體砼供完後一個月內付清,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節 在供項目應收款管理

第十八條 在供合同項目,原則上按合同約定期限及付款方式支付上月貨款,如按合同約定逾期超7天內,可正常供貨,超過7天且無付款承諾的,從第8天起一律停止供貨。

第十九條 逾期超過7天,但取得對方書面付款承諾,且承諾付款期限在23天以內的,經銷售部經理審覈,公司總經理批准,可暫時少量供貨(500方以內),付款承諾期到仍未能付款的,一律停止供貨。個別特殊情況,由銷售員以書面形式寫明原由,提出申請,且取得對方的第二次書面付款承諾,經銷售部經理覈准,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可繼續供貨。

第二十條 銷售內勤每日與財務覈對資金回籠情況,對未按規定及時付款

的在供項目,及時通知相關銷售人員,每週以報表形式彙總把各項目資金回籠情況告知銷售部經理。對符合以上規定停止供貨條件的,以書面形式提出停止供貨建議,經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後,通知生產部停止供貨,相關銷售員及時通知被停供單位。

第二節 完工項目應收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體砼供完後,應加快餘款催款節奏,原則上要求拖欠方在1個月內結清,如3個月後仍無法結清且無書面還款承諾的,第4個月向拖欠方發出催款函,催款函發出後半個月仍無結果的,可向法律顧問申請向其發律師函(發律師函之前,至少三次以上和拖欠方協商溝通)。發律師函後半個月仍無合理解決方案的,可交法律顧問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拖欠方餘款還款承諾的承諾期限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且累計不得超過3次,若第二次還款承諾仍不能兌現,應向其發律師函,發律師函後半個月仍無合理解決方案的,可交法律顧問提起訴訟。

第三章 供貨及資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生產部安排生產供貨必須有《生產任務通知單》。符合停止供貨條件,且已被通知停止供貨的項目,生產部不得安排生產供貨。

第二十四條 簽訂銷售合同後,由買受方填寫《生產任務通知單》,經試驗室主任、銷售內勤簽字確認後,交生產部安排生產供貨。

第二十五條 合同手續或資料不齊全的,銷售內勤不得批准生產任務的下達,並要求銷售員補齊或修正相關資料。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補齊或修正資料的,由銷售員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下達生產任務通知安排生產。

第二十六條 砼供應量以攪拌車駕駛員隨車《發貨單》爲準,《發貨單》經約定有效收料人現場籤認後,供方聯由攪拌車駕駛員帶回交給銷售內勤,作爲銷售員對賬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銷售內勤每月核實對帳單、合同、發貨單等,並建立健全相關臺帳,對資料不齊全的及時督促銷售員補齊資料,並以書面形式報告銷售部

經理、公司總經理。

第四章 異常情況及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產品質量異議或特殊質量要求

1、銷售員應及時跟蹤施工進度,協助生產部門搞好與施工單位的合作關係,出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2、遇到突發性的生產或質量技術上的問題,銷售員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瞭解清楚具體事實後,把情況報告銷售部經理、公司總經理,同時告知試驗室,配合試驗室按照施工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及其它合理要求,做好服務工作。

3、確實因我方交貨時間、產品瑕疵等服務和質量問題,導致客戶利益受損,提出減免部分貨款要求的,應由買受方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理由,經銷售員、試驗室主任現場確認後,送銷售部經理、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執行。若減免貨款在5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須報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及相關資料不符合要求(含付款方式、印章、有效收料人約定單),或對帳單、發貨單等資料遺失的,應及時修正或補齊資料,客觀原因不能補齊的,須書面報告公司總經理批示。

第三十條 買受方的有效收料人、經辦人更換時,須要求對方另外提供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一條 接受支票時應注意對支票的審查,避免銀行退票帶來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收款過程中如果買受方要求先出發票並掛賬,應讓對方出具收條,並在收條中註明款項未付,或索要未付款回執。

第三十三條 買受方出現嚴重資金困難、面臨破產或其他重大問題,可能導致貨款無法回收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及法律顧問。

第五章 督查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財務部每月對照貨款回籠情況,編制應;第三十五條擅自違規操作的銷售行爲,由當事人負全部;第三十六條凡存在對帳單不完整、合同票據不齊全或起;第三十七條經銷售內勤提醒督促需補齊的有關材料,銷;第三十八條銷售員未及時對帳或對帳單丟失,導致貨款;第三十九條未經相應權限人批准,擅自減免貨款,按誰;第六章附則;第四十條公司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及未盡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每月對照貨款回籠情況,編制應收款明細表,並做好已供、在供、未供合同的分類登記管理,報表送公司總經理。

第三十五條 擅自違規操作的銷售行爲,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當事人予以100-500元罰款,銷售部經理、公司總經理負領導責任,予以100-5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凡存在對帳單不完整、合同票據不齊全或起訴所需標準材料的收集不完備等現象,銷售內勤若未能及時覈對發現並報告相關領導,給予警告處分。若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對銷售內勤根據責任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經銷售內勤提醒督促需補齊的有關材料,銷售人員未能及時補齊,且無任何書面形式的正當理由說明的,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銷售員個人承擔,且公司有權委派其他銷售員接管該業務。銷售部經理、公司總經理負領導責任,予以100-5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銷售員未及時對帳或對帳單丟失,導致貨款不能按時回收或造成死賬壞賬的,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貨款總額及逾期利息並記入績效考覈)。

第三十九條 未經相應權限人批准,擅自減免貨款,按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由批准人與相關銷售員承擔賠償責任,並予以100-500元/人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及未盡事宜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凡與本制度內容相牴觸的,以本制度之規定爲準。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經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評審透過後,頒佈。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佈日起施行。

混凝土銷售合同範本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規範商品混凝土購銷行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供需雙方就購銷商品混凝土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供應混凝土量 10600 m3(結算時按實際數量結算)

四、供貨期 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需方委託供方供應預拌混凝土,經雙方議定產品名稱、強度等級、坍落度、數量、單價

產品名稱

坍落度(cm)

數量(m3)

單價 (元/m3)

工地輸送方式

備註

(特種要求)

C15混凝土

8-12

C20混凝土

8-12

C30混凝土

8-12

C40混凝土

8-12

C50混凝土

8-12

合計金額(人民幣)

補充說明:1、以上單價已含稅;

2、以上單價不否含泵送費;

3、其它:以上單價包已含運輸費;

六、供貨量的確認

1、商品混凝土的供貨量以成型砼量爲準,需方應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籤認供方的混凝土隨車發貨單,該發貨單作爲供方實際供應混凝土數量的結算依據。

2、需方可對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進行隨機抽驗,抽驗費用由需方承擔。如同一批次抽驗的數量不少於 2 車,且平均欠量大於 3 %時,供方應按該次抽驗的總欠量的 2 倍數額賠償並負責該批次抽驗費用。

七、商品混凝土質量標準要求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14902-2003《預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技術標準。

八、需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需方應在澆築混凝土的 1 天前,以提交訂貨單或其他有效方式將所需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坍落度、澆築部位、澆築方式、交貨地點及其他有關要求通知供方; 如遇需方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混凝土澆築時間臨時改變的,需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2、需方應在建築工地爲商品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備的條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設施和停車場地,並安排專人在現場負責調度指揮,保證車輛和隨車人員順利進出工地。

3、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後,需方應在 30 分鐘內辦完查驗交接手續,並安排在 90 分鐘內卸料完畢。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約定,需方有權拒收。

5、需方不得對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經約定的摻合料。

九、供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供應商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根據合同和需方通知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混凝土生產供應任務。水泥採用蒙西水泥,其它材料需方檢驗合格。配合比經需方驗證後,不可隨意調整,調整應提前8 天通知需方。

2、供方負責按國家規範設計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須使用同一配比並採用同一品種規格的原材料。供方應及時按不同混凝土品種等級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和產品使用說明書,需方付清貨款時應提供全部有關技術資料。

3、供方運送車輛和隨車人員進入現場後,必須服從需方負責人員的調度指揮,提供優質服務

4、供方應積極配合需方對混凝土質量和供應量的抽查,出現爭議時,供方應及時派員進行協商處理。如因供應方原因造成需方出現質量問題,供應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供方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6、如需方有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等違約行爲,供方應積極進行協商。如協商未果,可在提前 15 天書面通知需方的情況下,停止向需方供應混凝土。

十、結算和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

供方根據需方籤認的發貨單每月一次編制結算表,並提供給需方,由需方在結算表上蓋章確認數量及金額。如有異議,需方應在10 天內提出,否則視爲認可。

2、支付方式:貨款當年支付75%,其餘部分次年付清。

十一、違約責任

1、需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時,應根據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貨款的利息,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大規模流行疾病、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洪、震等嚴重自然災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供貨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⑴所有人員傷亡和設備等財產損失由本方負責。

⑵按需方通知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混凝土,其損失由需方承擔。

⑶延誤的供貨期相應順延。

⑷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緩建、混凝土生產運送設備嚴重故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 10 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3、 合同解除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四、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無效時,按下列途徑進行解決:

1、提請 當地仲裁委員會 仲裁;

2、如果經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其他事項

1、供貨期間價格不宜調整,如需調整雙方可協商調整混凝土供應價格,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一式叄份,需方執貳份、供方壹份。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另訂立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合同未達成之前,依本合同執行,任何一方均無權自行更改合同內容。

4、本合同自供需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需 方(蓋章) 供 方(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