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演講稿>廣播稿範文>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

學問君 人氣:2.64W

有在廣播站鍛鍊的學生都知道,大家廣播前都會預先做好廣播稿,廣播稿寫得漂亮纔會有更好的節目效果,廣播稿應該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1

尊敬的老師和各位同學們:

大家好!我是XXX,今天很高興能在這裏與大家共同探討普法工作的重大意義。今天我們講的是:“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21 世紀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的執行。也許有些人對此會不以爲 然,認爲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來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一個有規則、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你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樣的自由嗎?當然不 能!做爲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爲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爲所欲爲。因爲在這個社會裏,並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約束下的自由, 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麼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有了法律,社會纔有和平和秩序, 否則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麼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們就應該要遵守法律,遵守規則。

我 們中國有句古話叫“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就是告訴我們凡事要講道理,如果我們人人不講理,那我們的國家將是怎樣一副場面,這個國家怎能還稱其爲 一個國家呢?所以我們一定要培養法律意識,提高我們的法律素質,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需要我們不但要好好學習它,還要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遵紀守法, 維護自身的利益。

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朝着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在努力。國家一直在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 識,教育公民自覺守法,並且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對於執法機關,普法的意義則在於能促使執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職 能,懲治違法犯罪份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來,我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電影《秋菊打官司》裏的秋菊一樣,有很多 原來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如今都能運用法律來尋求一個說法。隨着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在全國範圍內深入的開展,使得人民羣衆逐漸接受了法律意識的培養,並自覺 自願地運用法律。我作爲一名社區工作者,並且從事着基層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我沒有什麼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傳教育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成效,總結其中的一 條經驗,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有句古話說:“勿以善小而不爲,勿以惡小而爲之”。點滴小事,積累成山。別看這“學 法用法,從我做起”,說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還是得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覺悟的。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要從身邊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 情,它正是你素質修養的體現,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做了一個好公民,也或許在不經意間你就違反了規章制度。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當你在過馬路的時候,你有 沒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呢?“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的規定你有沒有銘記在心呢?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體現公民的素質和修養。

我 想如果人人都能從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學法用法,遵守法律,進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會形成大家都來學法用法,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大好局面,這樣我們的社會就 會有越來越好的治安環境和社會秩序,違法犯罪活動就會大大減少,人民羣衆就能過上安居樂業的美好生活,我們的國家就會逐步成爲健康、文明、法治的國家,這 不正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嗎?

同學們,爲了我們的國家,爲了我們的社會,爲了我們自己,請記住“學法用法,從我做起”!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2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反悔《調解協議書》難獲法院支援 。

案例:

爲創建法治化社會,把小額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近年來上海各地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調處化解糾紛。若糾紛雙方一旦在該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該調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日前,上海XX區法院對一起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方受傷而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再反悔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楊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類賠償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時30分許,50歲的楊某駕駛一輛江蘇牌照的小客車,由本市鎮寧路駛入長樂路時,與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彭某治癒後,經司法鑑定部門鑑定,彭某“腰2左側橫突骨折。”該起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由楊某賠償彭某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車損費等各類費用共計9476元,應於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門也向楊某開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但楊某並未按約支付上述賠償款。2013年初,彭某起訴至法院稱雙方就賠償事宜,已於2012年11月1日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現楊某逾期不履行給付賠償款,請求法院依照上述協議書,判令楊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楊某辯稱雖然《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他本人簽名,但認爲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能真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有異議;《人民調解協議書》確認的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計算有誤,現不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院認爲,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案的楊某對交警部門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自願同意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與彭某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簽字,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按照該調解協議約定,楊某未按協議賠付實屬違約。日前,法院作出判決,楊某敗訴。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3

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理念,指導法治實踐。XX縣xx鎮(鄉)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在開始播音。農民朋友們,大家好!在暑假期間,爲了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和諧健康發展,讓孩子們度過一個安全、愉快的假期,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知識。

什麼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的原則: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③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答:①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②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③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訴;④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怎樣履行管教未成年人的義務?

答: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個人隱私、通信自由?

答: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②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或者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爲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如何處罰?

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①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②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全國法制宣傳日廣播稿4

農民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司機疲勞駕駛車毀人傷僱主沒有過錯也應擔責 》

案例:

李某於2012年初受僱於郭某,給郭某的重型自卸貨車當司機。2012年5月某日的凌晨3時許,李某駕駛該貨車在高速路上行駛。由於李某過度疲勞,在打盹兒時,該車右側與公路護欄擦滑,瞬間翻入高速公路右側的深溝裏,車輛毀損,李某受傷嚴重,後經醫院診治並鑑定,李某已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認爲自己是在給郭某提供勞務中受傷的,向郭某索要醫療費等費用;而郭某認爲李某的傷是他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同意賠償。因此,李某將郭某起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郭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李某疲勞駕駛,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郭某的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郭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法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爲僱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某雖然受僱開車,但是自己受傷的主要責任在於夜晚疲勞駕駛,其對這一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雙方均應承擔責任。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損害,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僱主即使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在責任承擔比例上,會考慮到僱主和僱員雙方的過錯。這一規定有利於督促僱主對僱員進行監督。法官提醒廣大公衆,在運輸活動中,僱主一定要提醒僱員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不能爲貪圖利益讓僱員超載運輸或疲勞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