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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包括雙休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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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會好奇年休假有沒有包括雙休日?雙休日有沒有算在裏面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年休假包括雙休日嗎

1、公休假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法定的公休假遇上休息日,休息日應另外補假的。

2、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連結: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假疑點解答】

作六年休幾天

一些單位原來的休假規定是"工作滿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規定明確,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爲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爲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爲15天。那麼,該單位員工連續工作滿六年時,到底該享受多少天的帶薪休假呢?

專家解釋,最新的帶薪年休假規定覆蓋面很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都屬此規定的保障對象。這一規定中的具體休假天數,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說,單位規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於新規定中明確的天數。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至5年、且未出現新規第四條規定情形的員工,在原單位休假規定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新規定可享受5天的帶薪休假;而工作滿6年的員工,按照單位原規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單位休假規定有變動,員工則按照單位的新規定休假。同時,按照新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假期。

許多企業都忙着應對新規。原先休假水平就高於新規定的單位表示,並不會因此調低休假天數,只會將原先遺漏的人羣補上;另有一些企業表示,由於一下子休假總人數增加,有可能對新老員工區別規定,或是將單位新老規定的休假天數"平衡"一下,以緩衝新規帶來的影響。

"跨年度"怎麼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請嗎?按照新規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專家解釋,這裏有兩層含義:首先,年休假可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請一部分,下半年請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未來幾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請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單位,可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具體規定待細則出臺後明確。

關於年度的計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計算,還是按照員工在單位中的"事實工齡"計算,還需待細則出臺後明確。據業內人士分析,大多數單位會根據自身的行業性質,採取"事實工齡"的計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作約定。

一些企業也提出,由於新規定的出臺,休假人數在某一時間段會比較集中,也希望員工如需要休假,根據自己的工作性質,事先提出休假申請,便於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不至於影響整體工作。

補償和處罰標準

那麼,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職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該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至於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不妨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3]

但一些企業也對新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有疑惑。像對於"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的理解,由於對於"單位安排休息,員工不休息"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擔心部分員工會作出"不休息而領補償金"的選擇,這樣一來,原本想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初衷就會被誤用,員工不僅沒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單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於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儘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後方能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