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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討薪需要什麼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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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討薪

年底討薪需要什麼憑證?

全省各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電話已公佈

省人社廳相關人員介紹,今年我省各級人社部門將以工程建設、加工製造、煤炭採掘、餐飲服務等容易發生拖欠問題的行業爲重點,集中排查,並公佈了各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電話及地址(可在12月2日《西安晚報》查詢)。

特別要注意的是,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妥善儲存相關證件和工作憑證。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要及時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並遞交或郵寄書面舉報投訴材料。

工傷認定

單位未按時申請應承擔有關費用

參保職工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單位未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的工傷待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儲存勞動關係證明,所有病案資料等相關證據性材料,按國家法定時間,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

單位、職工或近親屬都能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日。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應自收到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收到之日即計算爲第一日。

工傷保險待遇

單位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可申請仲裁或訴訟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持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診斷證明、住院出院明細記錄以及醫療藥費單據等相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待遇,履行審批手續。憑費用審覈表、申領資格認定表和有效身份證件,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工傷職工可透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的途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工返鄉社保這樣轉移接續

養老保險可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農民工如果在外省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返鄉後轉移接續會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繼續在城鎮企業就業,新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提交給新單位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由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業務,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種情況,在城鎮靈活就業,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在當地繼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提交給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由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業務,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三種情況,不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提交給當地城鄉居民社保經辦機構,由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業務。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再到城鎮就業的,也可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爲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若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複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如果農民工在省內參保,工作變動後,由新單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如果農民工返鄉,可以自己選擇,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

醫療保險

返鄉後可參加職工醫保和新農合

返鄉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由單位統一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農民工,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複參加和享受待遇。

由於勞動關係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村籍人員,可憑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請,按當地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

農民工返鄉再就業後,可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失業後按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與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

選擇按《陝西省實施辦法》規定參保的農民工,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爲每滿一年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助標準爲當地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