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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農村戶口買什麼養老保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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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更值錢”成爲當下中國的流行看法,那麼買什麼樣的養老保險好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提供的相關內容,快來閱讀看看吧。

2016農村戶口買什麼養老保險好

農村戶口買什麼養老保險好

2014年年初新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已經放開,凡在16週歲至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鄉居民(含農村居民),均可直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申請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可申請一次性補繳正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作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此外,2011年、2012年開始實施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區、市、縣,在本地試點當年參保的人員,可自願從試點當年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直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參保當年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執行。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計算公式爲:月繳費額=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100%(由自己選擇)×20%。

此外,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如有需要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銀行卡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社會事務中心)辦理參保和轉移手續。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覈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資訊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新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已經放開,凡在16週歲至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鄉居民(含農村居民),均可直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申請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可申請一次性補繳正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作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此外,2011年、2012年開始實施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區、市、縣,在本地試點當年參保的人員,可自願從試點當年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直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參保當年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執行。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計算公式爲:月繳費額=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100%(由自己選擇)×20%。

此外,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如有需要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銀行卡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社會事務中心)辦理參保和轉移手續。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覈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資訊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外地農村戶籍如何補繳養老保險

劉女士:

本人2008年9月入職至2009年12月沒有上養老保險,2010年纔給繳納。請問是否可以補繳?另本人爲外地農村戶口,不能補繳的話應該怎麼辦理?

市人力社保局:

依您所述,您屬於外埠農業戶口人員,如果您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業工作,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爲您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

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爲您繳納養老保險費,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京勞社養髮[2001]125號檔案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個人帳戶存儲額及利息一次性全額支付給本人。

第二部分:按其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滿12個月(第1個繳費年度),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以後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滿12個月計),以此爲基數,增發0.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並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