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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春節紅包引起的爭論:紅包需繳納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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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紅包引起的爭論,紅包繳納個稅又有了新說法

2015春節紅包引起的爭論:紅包需繳納個稅嗎

今年春節,由紅包引發的稅收之爭,好像比過年的鞭炮更熱烈,大過年的,本不想加入,但是網友們對網絡紅包徵稅的討論熱情卻方興未艾。好吧,本草根稅官也就順大勢,也談一談微信(其他方式搖獎也如此)搖紅包的個稅問題,權當是送給廣大網友假期的娛樂節目之一吧。匆匆修改而作,歡迎拍磚。

至於網友之間互相搶紅包如何繳個稅,有人還煞有其事的探討是按搶得的紅包全額還是減去發給別人的紅包後的餘額徵稅,哎,我說您就省省吧,就別操這份閒心了,這根本就不屬於個稅的應稅範圍,何來的全額差額。別看見錢就想到稅,如果這樣,人家結婚,你是不是要專門守在宴席邊上收稅啊?你不怕捱打,我還怕被人罵呢。如果您還堅持要討論網友之間搶紅包是不是要扣稅繳稅,那麼這樣吧,你從微信發個紅包給我,看年後是不是有人追究你沒有扣稅的責任。

(另據消息,微信搖出的紅包是已按20%代扣了個稅的。有網友會問,那我得到的紅包又沒有少一分錢,怎麼扣稅?朋友,你得到的就不能是稅後的紅包嗎?至於,支付這類納稅人衆多又分散且不知名的所得,如何操作扣稅,就請你耐心看完此文,謝謝!)

微信搖紅包個稅這樣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即以財稅〔2011〕50號檔案發布《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和單位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徵免問題予以了明確:

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

1.企業透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向個人贈送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就計稅依據作出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對於三種應徵稅的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現就此《通知》應引起注意的幾個問題,試作如下理解:

一、適用對象。此通知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上述“企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時,均應按此通知規定劃分個人所得稅的徵免。

二、“三徵三免”。總的劃分標準:一看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是否與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有直接關聯;二看消費者個人獲得的是抽獎機會還是直接獲得的贈品。

1.明確了凡是透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或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例如:甲休閒中心,爲鼓勵客戶長期來消費,採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費卡,顧客實際支付850元即可獲得1000元的消費卡;乙休閒中心,採取的則是贈送消費的方式,顧客支付1000元可獲得1200元的消費卡。對於前種情形不徵稅,在以往基本沒有爭議,因爲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自主定價已經廣爲接受,對降低價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視爲是個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對於後者是否應徵收個稅,在稅收徵管中是有爭議的,認爲要徵稅,主要是將這種贈送商品(服務)的情形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7號)中的“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爲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相類比,從而認爲應按“其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這兩者情形的本質是相同的,只是體現的價格金額不同,因此本次通知明確對這兩種情形均不徵收個稅。

2.必須是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就是必須與當次銷售業務有關聯,給予特定個人的贈品方不徵收個稅。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的同時贈話費(預交話費送手機)則不徵稅個稅,但是如果恰逢“電信日”,向沒有辦理業務的路人贈送20元話費卡,則屬於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不特定個人贈送禮品,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3.對於累積消費一定額度的個人發放獎品和反饋禮品的徵免劃分。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由此獲得的物品爲“獲獎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徵收20%的個稅;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贈送的物品則爲“反饋禮品”,不徵收個稅。

兩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爲條件,但區別在於:前者,消費者個人只是透過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獲得了參加商家舉辦的抽獎活動的資格,能否抽中獎品未定,抽取的獎品價值高低也不同,由於所獲得的物品是活動的獎品,因此要徵稅;而後者,消費者個人是在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服務的同時,所有達到商家規定的條件的消費者都可以均等的'獲得物品,實質是一種與折扣、折讓相同的返利行爲,因此不徵收個稅。

商家在舉辦該類活動時,對個稅問題是可以思考的。現在有的商家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消費者,設立幾種檔次的獎勵,由消費者透過抽獎獲得獎品,按照本《通知》是要徵收個稅的,如果將活動方式改變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費額度(積分)還是事先設立幾個檔次的獎勵,額度級次可以適當拉大、獎品價值也相應懸殊大點,但是無需消費者再抽獎,而是按相應的檔次直接給予發放獎品,對於消費者而言更實惠,達到標準的人人都可活動獎品,對商家來說促銷的效果也達到了,但就個稅而言,這種方式的促銷活動所贈送的物品屬於“反饋禮品”,則無需扣繳消費者的個稅了。

4.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這裏規定的是“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而對本單位員工在這些活動中取得的禮品,則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稅。

三、不依法扣繳個稅將導致的涉稅風險。本次《通知》依照稅法規定,明確規定對於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的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贈送的禮品,屬於自產產品(服務)的按市場銷售價格,屬於外購商品(服務)的按實際購置價格,分別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依照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未依法扣繳個稅的,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會依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3〕47號檔案“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釦”,另外再視情況依照《稅收徵管法》第69條之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以下的罰款。由於本《通知》涉及的個稅稅款的納稅人是成千上萬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費者個人,企業是無法再向消費者個人補釦的,稅務機關更是無法向個人去追繳的,那麼爲了換回國家財政收入的損失,同時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違法行爲給予懲戒,稅務機關所處以的罰款一般都會在一倍以上,企業爲此將面臨很大的涉稅風險。

例如,某次促銷活動,預計獎品費用100萬元,按本《通知》規定需要扣繳個稅20萬元,而按照我國的消費習俗,如果先足額配置100萬元獎品,在發放獎品時再分別向中獎的衆多消費者收取合計20萬元的個稅,這種方法顯然是不被人接受的,至於企業舉辦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禮品的個人去扣繳個稅。但是如果按100萬元配置獎品而不代扣個稅,事後被稅務機關查出,將可能受到20萬元以上的罰款處罰(責成企業向衆多不知名的受禮者追繳已不現實)。那麼這次促銷活動的費用就達到了120萬元以上(罰款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在配置獎品(獎金)時就應該先考慮個稅問題,在獎品(獎金)費用100萬元的含稅總額內,只能實際配置不含稅的80萬元獎品(獎金),據此在發放(支付)前先按獎品(獎金)費用總額100萬元代扣個稅20萬元,實際發放(支付)獎品(獎金)20萬元,這樣總費用還是100萬元,同時又依法履行了扣繳義務。

由此可見,由於未按扣繳稅款以後的稅後金額配置獎品,而以含稅的金額配置獎品發給了中獎消費者,實際就是連同稅金一起發給了消費者,事後還要承擔罰款,這就意味着是雙倍以上的經濟支出。因此,企業在策劃舉辦需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的各類營銷活動,舉辦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應首先考慮個稅的計算和扣繳問題,及時依法扣繳個稅,方能避免涉稅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