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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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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怎麼操作

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

(一)預繳申報具體操作

因爲財稅[2009]133號文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在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0年的預繳申報方式有所變化,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文和國稅函[2010]185號文相關規定,2010年的所得稅預繳應分兩類處理:

1.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按國稅函[2010]185號文的要求填報;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其實際稅負率爲10%,因此,“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作爲減免所得稅額,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與小型微利企業減20%的稅率優惠綜合起來考慮,簡化了處理。

2.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仍按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要求填報。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也就是暫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也就是暫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年度申報具體操作

年度申報時,納稅人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28行“減稅所得-其他”;5%的稅率優惠仍填入年報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至於“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3萬元(含3萬元)小於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5%的稅率優惠仍填入年報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