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作爲一種行爲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爲建立本公司執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爲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六章 董 事
第七章 監 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一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股東的合營期限爲十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事的宗旨: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客戶滿意,擴大市場佔有率,爲社會主義經濟事業作貢獻。努力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使投資者各方均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額爲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佔註冊資本的_____%。
乙方:出資額爲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佔註冊資本的_____%。
乙方:出資額爲___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佔註冊資本的_____%。
第十條:股東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內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份出資。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有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中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年度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透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四次定期會議,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或者委託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因特殊情況下能履行職務時,指定或委託人代爲履行。
2、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後向股東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