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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BVI公司的稅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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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註冊資本是哪些?註冊費用是多少?有哪些稅收優勢?

註冊BVI公司的稅收優勢

  

在國際稅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統稱爲海外離岸公司。由於國際避稅地在稅收、經營環境、外匯管制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往往成爲海外公司首選的設定地點。

現以一箇中國居民公司(簡稱中國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羣島(BVI)設立離岸公司爲例,來分析其可能獲得的稅收優勢。英屬維爾京羣島屬一般的國際避稅地,其對境外所得和財產等都要徵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也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樣,一箇中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相關的公司,便可以透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式,把一部分應稅利潤轉移到該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

1、開辦各種檔案公司,虛構經營活動。

例如,中國公司在BVI開設貿易子公司,然後把產品以較低價格銷售給該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產品以正常價格轉售給另一國買主,而實際上,貨物則從中國公司直接運往買主。或者相反,當中國公司需要從另一國購進貨物時,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價格從另一國購進,並以較高的價格銷售給中國公司,而貨物則從賣主直接運往中國公司。在這裏,子公司進行的只是一種純屬虛構的業務,但透過這種方式,一來二往,卻把原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轉移到避稅地,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2、虛構專利特有公司。

例如,中國公司準備向F國某公司轉讓某項專有技術,規定每年F國公司向中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美元。已知F國預提所得稅稅率20%,則按正常情況,中國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稅後收入80萬美元。但如果中國公司在BVI設立一個專利特有公司,假設該公司所在國與F國簽有稅收協議,規定彼此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爲5%,則中國公司可把有關的專利權轉由該公司經營。這樣,中國公司每年可獲得稅後收入95萬美元,使中國公司節省預提所得稅15萬美元。另外,根據一般國際慣例,總機構與駐外常設機構之間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均不能在稅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間透過這些費用轉移,實現避稅目的。但如果中國公司透過專利特有公司,把有關的專利權向其駐外常設機構提供,便能繞開國際慣例或各國稅法的約束,駐外常設機構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也得以在稅前列支,使利益集團的總體稅負下降。

3、虛設金融機構避稅。

由於在避稅地開設的金融機構一般不受當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稅地設立金融機構,透過這些金融機構或信託投資方式,能幫助高稅地應稅收入流入避稅地。例如,中國公司可以在BVI設立一家信託公司,把一部分機器設備、有價證券等信託給這家公司,又透過契約或合同使受託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事。這樣,所得與財產同所有人分離,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便掛在該信託機構名下,並在其所在地按較低的稅率納稅。

吸引企業設立海外公司,除了實現避稅目的外,還可以有其他的原因,如繞開外匯管制,抽走資本,截留利潤等,這對涉外企業而言,可能吸引力更大。例如,某一中外合資企業在香港註冊一子公司,並由外方投資者管理,主要負責企業原材料購進和產品外銷業務。由於中方投資者難以控制子公司的業務,這樣,外方投資者便可採用高進低出等方式,輕而易舉地把一部分利潤轉移至子公司。雖然子公司取得的收入要依香港稅法繳納所得稅,但轉移出去的稅後利潤一般歸外方投資者所有。這樣,外方投資者不僅截留了合資企業的利潤,而且還變相地抽走了部分註冊資本,獲得較大的稅後利益。企業設立海外離岸公司的這種動機,已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

英屬維爾京羣島公司法

英屬維爾京政府(BVI)經過多個月來的討論,於2004商業公司法 ("BC Act")作了以下的修訂:

1、修訂後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過度期,分別爲2005 及2006年;

2、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現有的國際商業公司 (“IBC Co.”) 仍可繼續採用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Act”);或者選擇登記成爲依照BC Act註冊成立的公司;

4、由2007年1月1日起,現有的國際商業公司就會自動登記成爲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將會全面採用依照BC Act。

bvi公司註冊資本:

1、註冊資本及發行資本的定義,在BC Act將會不再存在;

2、按照BC Act註冊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需註明最高可發行的股份 (“The Company shall be authorized to issue a maximum of 50,000 shares”);

3、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容許不需註明股份面值及發行貨幣;然而,也可以選擇註明股份面值及發行貨幣;

4、授權可發行的股份不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爲美元350;

5、授權可發行的股份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爲美元1,100。

bvi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1、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可不需註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然而,也可以註明此點;

2、除非公司授特殊的目的所限制,才需在公司章程中註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修改bvi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由股東決議透過,包括更換公司名稱或更改公司的發行股份等;

2、除非在公司未曾發行任何股票的情況下,纔可由董事決議透過修改公司章程;否則,必須由股東決議透過。

bvi公司董事:

1、公司董事必須簽署同意委任書方爲生效;

2、第一任董事的委任日期於成立日期的六個月內委任;

3、容許公司的唯一董事同時擔任股東一職時委任其後備董事,後備董事的資料必需登記在董事名冊上;當委託的董事離世時(不包括失去能力),其後備董事自動成爲正式董事。委任後備董事一職並非強制性。

bvi公司註冊費用:

公司的登記費用需由公司的註冊代理人繳交到公司註冊處,不可透過第三者或其它註冊代理人代繳。

bvi公司清盤:

公司清盤時的債務清算人必須是自然人。

登記成爲按BC Act的公司:

1、可透過自願或自動方式登記成爲按BC Act的公司;

2、經自願方式登記成爲按BC Act的公司,必須透過股東決議及登記一本符合BC Act的公司章程 (由OMC提供),方可完成登記手續;

3、如未經自願方式登記成爲按BC Act的公司,現有的IBC公司將於2007年1月1日起自動登記成爲按BC Act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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