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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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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麼相關的章程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透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爲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註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爲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後,採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爲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願、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於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範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範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爲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並摺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爲等額股份,公司股份採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爲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透過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增減註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爲;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範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採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託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採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髮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爲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爲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覆。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託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進階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准並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進階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透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爲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於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透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透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迴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迴避的董事未主動迴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迴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迴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局彙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檔案;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餘,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後,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採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採取公曆年制,即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曆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後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並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後,若有剩餘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透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透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透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於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範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檔案。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爲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透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透過時間。位於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並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於其內容較多,通常採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範圍;

公司的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是公司日常管理和經營活動的指導性檔案,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協商一致而制定的,該章程體現了公司經營的法定性和真實性。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該怎樣制定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 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

第五條 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如屬募集設立,則第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經創立大會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或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其中首期出資 萬股,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 萬股,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出資 萬股……;共計出資 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爲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爲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爲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屬募集設立,則增加以下表述: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爲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爲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爲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爲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監事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爲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透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的,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說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依照《公司法》八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大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範疇的,則加在第一章至第十二章中;不屬第一章至第十二章範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十一章後面。

3、本章程參考式樣中的下劃線“—”,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式樣第一版本的差別,有利於股東制定章程時區分異同,實際制定章程時應刪除下劃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爲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爲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爲、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進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爲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爲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准的股份總額爲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爲: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佔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衆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透過,並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爲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透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爲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爲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爲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爲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爲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蔘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資訊,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複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檔案,公司經覈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透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爲。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爲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註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爲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爲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檔案,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爲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爲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和股東大會職責範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行爲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並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後與股東大會決議一併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爲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透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透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透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透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透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祕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覆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爲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期限爲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爲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透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爲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爲行爲準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資訊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資訊。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資訊:

1.法律有規定;

2.公衆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爲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爲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均應當儘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係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並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准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於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後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係,則在通知闡明的範圍內,有關董事視爲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爲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進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爲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並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爲: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爲: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期限爲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xx]102號《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註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爲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爲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並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進階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爲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爲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儲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積極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透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祕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進階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祕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檔案;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檔案、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資訊披露事務,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檔案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檔案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祕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祕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某一行爲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爲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爲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爲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爲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並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透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透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期限爲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註。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爲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諮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並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爲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資訊,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爲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爲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爲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爲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爲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爲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資訊的報刊。

第十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併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併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併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併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合併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併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併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透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併後,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爲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透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資訊,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後一次覈准登記後的中文版爲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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