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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未利用地是否需要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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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無償使用的房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繳納多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未實際使用的土地是否納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5年2月拍下一塊地,已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當地政府一直未完成拆遷工作,致使工程無法開展。該公司以政府未完成拆遷、企業未實際使用土地爲由,直至2016年仍未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務機關認爲,該公司已同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是該宗土地的實際所有人,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企雙方產生爭議。

稅務機關認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明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該公司與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對土地具有使用、收益及處置權,其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從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徵收。企業未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補繳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該公司認爲,《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明確,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政府未交地,企業沒有實際佔用土地,無論實物或權利均發生變化,可以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而且,一些省級稅務機關對因政府規劃、拆遷原因致使土地未實際使用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稅進行了明確。比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納稅人受讓取得但無法使用的土地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通知》(贛地稅發〔2012〕73號)規定,對因政府規劃、拆遷困難等客觀因素造成納稅人無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縣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級)或所屬國土部門出具的無法使用該宗土地的有效證明,並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查屬實的,對這部分土地面積可以延長到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後的次月起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其過去已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不退,未徵的不再徵收。

再如,《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1〕225號)規定,對由於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認爲,該宗土地並未實際交付房地產公司使用,該公司沒有實際取得、佔用該宗土地,因此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針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中存在的此類問題,提醒納稅人注意,有具體規定的地方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避免產生涉稅風險。同時,建議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予以修訂和完善。比如,明確土地實際佔用的具體情形,並對因政府未按時完成拆遷及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導致未實際使用土地等情況,城鎮土地使用稅何時徵收、如何計算等予以明確,全國統一尺度,規範操作,便於稅收徵管和降低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