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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公司章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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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透過多輪反覆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着決定公司今後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各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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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佛山市順德區xx房產發展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姓名 : 陳xx

委託事項:辦理 到貴局打印公司童程 業務,請貴局給予辦理。 委託權限:

1、按要求準備有關申請資料並在有關檔案上籤署意見;

2、提交申請;

3、簽收各類行政許可文書或有關檔案;

4、籤領有關證件。

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打印公司章程委託書二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託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打印公司章程委託書三

xx工商分局:

因本單位業務需要,特派同志,身份證 前往貴單位查詢檔案。

查詢內容如下:

1、

2、

3、

4、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稱)

拓展:

公司章程的意義

自去年新《公司法》開始實施,公司註冊流程簡化以來,無數投資者註冊成立了新公司,但是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在註冊公司之時,往往從省時省力的角度,選擇中介機構或是個人代辦公司註冊流程。而卻在中介者打印好工商局要求的材料後,看都不看便直接簽字,殊不知這個行爲具有多大的法律風險。當然,許多投資者認爲,那些枯燥的條文看也不懂,看了也沒用,就是給工商局備案用的而已,自己永遠都用不到。這些嚴重缺乏對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認識的意識形態,忽視了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原則,僅僅在工商局提供的示範文字基礎上選擇填空,而造就了無數的`“白癡章程”。有的公司甚至將公司章程視爲可有可無的擺設,在公司成立後便把章程束之高閣,像檔案一樣收藏起來,不僅無法發揮章程的作用,甚至對很多違反章程的公司行爲都全然不知。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某公司有兩名股東分別持股80%及20%,註冊公司之時直接使用了工商局的範本章程。後來公司在大股東的主持下經營得有聲有色,而小股東除最初的投資外,並未參與公司經營。大股東便在連續分紅幾年後漸漸產生了不滿。於是,便在律師的建議下,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從而稀釋了小股東的股份,最後小股東只剩下5%的股權。對此,小股東非常氣憤,認爲大股東未經自己同意便擅自增加註冊資本,這是違法行爲。但是,事實上,大股東的行爲並未違法,更沒有違反公司章程,因爲工商局的範本章程中,增資的股東會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即可。很顯然,持有公司80%股份的大股東獨立作出這項決議是沒有問題的,小股東也只能認栽。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美國,公司章程分爲兩個部分,分別是組織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或Charter)和公司章程細則(Bylaws)。其中,公司章程細則被稱爲公司的內部(InternalConstitution),也是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之間的合同

作爲公司的“憲法”。公司章程肩負着調整公司組織及活動的職責。因此,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考慮周全,力求內容詳盡、用語準確而無歧義;將《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使章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應該簡單地抄錄《公司法》條文,應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股東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的效用。

可見,國外的大公司動輒上百頁的公司章程不是沒有道理的,公司章程細則中的每一個條文都不可忽視。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規定,違反章程的行爲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另外,根據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的規定,董事違反章程運作則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因此要充分重視章程,章程對於公司是有效的檔案,並不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