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劃分,可以分爲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兩大類。
(1)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爲。其投資結構包括三方面當事人:
①委託人。是基金投資的設定人,即設定、組織各類基金的類型,發行各種基金的類型,發行收益憑證,把所籌資金交由委託入管理,同時對所籌資金進行具體的投資運用。
②受託人。受託人一般爲信託公司或銀行,根據信託契約規定,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的管理以及其他的有關代理業務和會計覈算業務。委託人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將全部基金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不自行經營。
③受益人。收益憑證持有人,即一般投資者,以購買收益憑證的形式,參加基金投資,享有投資收益的分配。
契約型投資基金具體分爲兩類:
①單位型。單位型信託投資基金的設定是以某種特定貨幣總額爲限籌集資金,組成一個單獨的投資機構進行管理。該類機構設定往往根據一定的期限,每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限終止,信託契約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
②基金型。特點是,基金的籌集和投資活動沒有一個單位一個單位獨立的劃分,而是綜合爲一個基金。這個基金有的有總金額限制,有的沒有總金額限制。在期限設定上,有15年、20年等,由於期限可以再延長,所以實際上往往無期限設定。
(2)公司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