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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公司註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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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要求

培訓公司註冊條件

(一)有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配備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是公司的專職負責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負責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培訓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勝任和專職負責培訓機構的經營和培訓管理。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訓機構負責人工作經歷。從事文化教育類培訓的,應具有相應教師任職資格和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

(1)擔任已破產清算的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自該培訓機構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2)擔任因違法違規辦學被吊銷辦學許可證、責令關閉的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自該培訓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被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1.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且具有相應任職資質的專兼職教師。

(1)專職教師(專職教師是指由培訓機構與其簽訂《用工合同》全日聘任

併爲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的教師)應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項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和實訓教師。開設管理類職業資格培訓項目的,每個項目任職教師應不少於4名,其中至少有1名專職教師。

(2)從事文化教育類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適應的教師上崗資格,其中專業理論課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初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實訓課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相關職業(工種)進階以上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可根據專業技能培訓需要,聘用進階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進階技師及具有特殊技能人員任教。

2.根據辦學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從事文化教育類培訓的,應具有相應教師任職資格。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3.依法聘用具有財會人員從業資格的.專兼職財務管理人員。

(三)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辦學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常開展的經費來源

1.辦學資金與其開設的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00萬元。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相應增加辦學資金。每增設一個分公司應增加辦學資金最低限額人民幣50萬元。

2.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辦學資金總額的50%。

3.股東不得以國家財政性經費履行出資義務。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管的相關規定。

(四)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公司住所(即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1.公司住所應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使用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不少於2/3。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實訓場地應能滿足實習教學的需要。

2.對公司住所享有合法的獨立使用權,且住所房屋符合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公司住所繫租賃的,其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於3年。

3.向學員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員來滬參加培訓的,其公司住所應具備與其招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和餐飲等生活設施設備,且符合學員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合格和學員用餐衛生許可的相關規定。

4.配備與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主要培訓設施設備應當自有。其它確需租賃的大型貴重培訓設備,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5.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開設的技能培訓項目應不少於2個,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開設社會通用性的技能培訓項目的,其培訓場所、培訓設施設備應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定標準要求。開設管理類職業資格培訓項目的,應具有相應行業或專業教學背景,且培訓項目教學管理負責人應有不少於2年的相關行業從業經驗。開設進階及以上技能培訓項目的,培訓機構設立應滿一年,且應開展過該職業低一等級培訓項目並至少完成一個培訓鑑定週期,鑑定合格率應達到該項目上年度全市平均合格率。

(五)有辦學和教學管理制度

1.按照國家教育法規、職業標準和教學標準,確定培訓項目和培訓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培訓大綱等教學檔案,配備相應培訓教材或講義。

2.公司章程除記載《公司法》規定的事項外,還應記載培訓項目、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與規模、註冊資本的來源和性質,自行終止辦學的事由條款和善後處理規則。

3.依法建立本單位學雜費存款專用帳戶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教職工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學校資產和教學設備登記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費和退費辦法、專職辦學人員和教職工培訓進修制度、辦學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二、分公司設立要求

(一)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具有良好的依法誠信經營記錄,且公司財務狀況和年檢結果正常。

(二)申請設立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分公司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分公司專職負責人。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配備熟悉教學業務和辦學管理的分公司專職負責人。分公司專職負責人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勝任和專職負責分公司的經營和培訓管理。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經歷。從事文化教育類培訓的,應具有相應教師任職資格。從事職業技能類培訓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2.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且具有相應任職資質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分公司擬聘用外籍教師任教的,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交本單位具有聘用外籍教師的資質證明檔案,以及擬聘用外籍教師的任教資質證明材料。(其他內容參照公司設立要求)

3.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和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即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每個分公司營業場所的教學用房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內容參照公司設立要求)

4.有辦學和教學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參照公司設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