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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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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章程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加強社會公衆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衆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爲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衆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透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衆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衆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衆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在發佈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公司在公告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衆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衆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衆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爲:

(1)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爲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進階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爲:

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祕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爲: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繫;

(二)負責處理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資訊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諮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檔案;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資訊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資訊正式披露前保守祕密,並在內幕資訊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檔案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瞭解資訊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祕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