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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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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我們該怎麼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爲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透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爲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爲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爲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准,並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爲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爲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註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籤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爲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爲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於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於公司並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爲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爲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進階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