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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讓利承諾書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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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讓利承諾書

關於工程讓利承諾書示例

讓 利 承 諾 書

致:建設單位名稱

經我公司內部研究決定,我公司願以最大的誠意承諾對 工程全稱予以讓利投標報價的3﹪。 特此承諾!

公 司 名 稱:(蓋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簽字 或 蓋章

篇二:讓利承諾書

讓利承諾書

致;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領導:

經我公司內部研究決定,我公司願以最大的誠意承諾對XXXXXX商業廣場景觀工程予以讓利投標報價的12%,最終投標總價爲:

(小寫):XXXXX萬元

(大寫):X仟X佰X拾X萬元整

特此承諾!

公司名稱: XXXXXXXX園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讓利承諾書

篇一:讓利承諾書

讓 利 承 諾 書

致:建設單位名稱

經我公司內部研究決定,我公司願以最大的誠意承諾對 工程全稱予以讓利投標報價的3﹪。 特此承諾!

公 司 名 稱:(蓋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簽字 或 蓋章)篇二:讓利承諾書

讓利承諾書

致;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領導:

經我公司內部研究決定,我公司願以最大的誠意承諾對xxxxxx商業廣場景觀工程予以讓利投標報價的12%,最終投標總價爲:

(小寫):xxxxx萬元

(大寫):x仟x佰x拾x萬元整

特此承諾!

公司名稱: xxxxxxxx園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篇三:讓利承諾書的效力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築企業透過公開招投標中標奧林花園一期工程,隨即依據招投標檔案與建設單位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將奧林花園一期工程交給某建築企業總承包施工,按照當地現行定額結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築企業向建設單位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對奧林花園工程予以讓利,具體內容爲:奧林花園一

期5號樓、6號樓按工程決算總額讓利18%;4號樓、7號樓、8號樓及地下車庫附屬工程讓利20%。2007年8月15日,奧林花園一期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雙方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

問: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該如何認定讓利承諾書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爲:招標人(發包人)與中標人(承包人)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構成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書無效,不產生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 讓利承諾書本質上是“黑合同”

建設工程“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它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經過招投標並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稱爲“白合同”,把實際履行的協議或補充協議稱爲“黑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將“黑合同”表述爲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即另行訂立的“黑合同”必須是具備全部施工合同內容的比較完備的建設施工合同。而在實踐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標之後簽訂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讓利承諾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也出現了個別法院以這些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或讓

利承諾書不是建設施工合同爲由,而不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況。具體到本案涉及的讓利承諾書,我們認爲,雖然承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的行爲是單方民事行爲,但發包人對此予以接受認可,便形成了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從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發出承諾,發包人接受承諾的過程,使承諾書的內容變成了雙方合意,形成完備的合同形式。該承諾書記載的內容因與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爲“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雙方形成合意,對“白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或違約責任任一方面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就構成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法院不認可其效力,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本案中,201x年3月1日,建設單位與某建築企業依據招投標檔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當事人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後承包人單方出具的讓利承諾書承諾讓利20%,發包人予以接受,雙方形成合意從而構成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實質變更,如果照此履行,明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內容相背離。《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確定中標人後,中標人向招標人承諾讓利,該讓利承諾與招投標中標合同實質背離,則該承諾應爲無效,不產生變更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決定了該讓利承諾書應認定爲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l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築法》第l6條規定:“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建築工程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與公正。就工程招投標而言,“公開”即將招投標事宜公之於衆,以期望在社會大衆的知曉和監督下積極實施;“公正”則要求招標者對所有的投標者一視同仁、不能偏私,建築行政監管主體對招投標雙方實施平等的監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護一方;“公平”則指工程招投標各方在招投標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應彼此對等或均衡。顯然,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對中標工程予以大幅讓利,實際上侵害了其他投標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成對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的違反,法院不應認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