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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跨年發放年底結賬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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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工資跨年發放年底結賬實務案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實務操作

1.2015年度的部分工資及年度獎金,在2015年度彙算前發放,可在2015年度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時間在2015年5月末,2014年12月份的工資2015年1月份發放,如當地稅務機關在做2014年度彙算時做了“納稅調增”,記得2015年度彙算時“納稅調減”。

3.注意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是“以發放時間爲準”,如2015年度的年終獎,如在2016年發放,就佔了2016年度的“只允許採用一次”。

4.需要結合是否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來看,詳見上期公衆號,發發工資就可能變成“小型微利企業”哦!

實務案例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戶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財務人員認爲: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獎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稅法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稅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於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稅收政策缺乏瞭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上案中,企業應補徵個人所得稅12183.68元,對企業作爲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處以稅款0.5倍罰款609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