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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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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性

社會保險的特徵

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透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透過法律進行的,凡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成員都必須無條件地參加社會保險。

(二)普遍性

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三)福利

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以盈利爲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爲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四)社會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觀經濟政策的目標之一,社會保險作爲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

(五)基本保障性

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爲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六)互濟性

社會保險透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又叫投保與承保.

1,投保

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確定的`,明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險要求.投保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 投保人要有締約能力. 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承保

承保是保險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約的行爲.承保爲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爲,構成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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